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8條、第128條、第156條、第172條、第177條、第179條、第183條、第278條;增訂第172條之1、第177條之1、第177條之2、第177條之3、第192條之1、第216條之1;刪除第317條之3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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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條 (發起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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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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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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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左列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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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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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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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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