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66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5條之1至第7條、第17條、第26條、第27條、第37條之1、第38條條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50884號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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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輔導上市(櫃)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如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且其財務預測無重大變動者,應檢送由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出具經會計師複核之財務預測仍屬有效性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