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1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興櫃股票之櫃檯買賣,得採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方法為之,其買賣雙方至少有一方須為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
  2. 前項所稱經紀方式,指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將委託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或按客戶指示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
  3. 第一項所稱自營方式,指推薦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自行與證券經紀商或他證券自營商所為之議價買賣;或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客戶議價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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