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101954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4條附件,自113年起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連續課徵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亦得視其違規情節拒絕受理該證券商推薦興櫃股票:
-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
二、未依第四十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
三、經本中心依第四十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
-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四十萬元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