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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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未滿二年者,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但扣除之股數不得逾依本規定提出承銷之股數之百分之三十。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1月3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