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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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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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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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新股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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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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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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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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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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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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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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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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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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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七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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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