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
-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
-
代表公司之董事逾期不為前項之申復,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