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有限公司應於章程訂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1. 一、第一百零一條所列各款事項。
    2. 二、繳足股款之證件。
    3. 三、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者,其姓名及其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2.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
  3. 代表公司之董事逾期不為前項之申復,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妨礙檢查之行為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4. 抵繳資本之財產,如估價過高,主管機關得減少之。
  5.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申請登記時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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