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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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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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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9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籍貫、住所或居所。
四、本公司登記執照所載事項及執照號數。
代表公司之股東或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公司在國外設立分公司者,於分公司所在地政府核准後,應向主管機關報備;撤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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