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為合併時,應於實行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分別依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1. 一、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為變更之登記。
    2. 二、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為解散之登記。
    3. 三、因合併而另立之公司,為設立之登記。
  2. 公司為前項申請登記時,應分別情形編送資產負責表。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申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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