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停業、終止營業處理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327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741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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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算會員終止結算交割業務之處理- 
                                    (一)終止結算交割業務(以下簡稱終止營業)結算會員辦理事項- 
                                    1.自行申請終止營業結算會員,應至遲於終止營業日前第十個營業日檢附董事會議事錄、結算會員註銷資格申請書、結算交割契約及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書向本公司申請註銷會員資格,註銷生效日為下列日期較晚者:- 
                                    (1)結算會員指定之終止營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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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完成自有及客戶部位與保證金處理事宜,並完成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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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自行申請終止營業者,應依本公司通知期限繳回結算交割契約及結算會員資格證明書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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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終止營業結算會員辦理事項,準用第六點停業結算會員辦理事項中所列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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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割結算基金之領回- 
                                    (1)結算會員須了結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結算、交割業務,並將一切帳務結清後,始得申請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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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結算會員應即公告期貨債權人於三十日內依法主張權利,逾期若無異議,即可檢附切結書向本公司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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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受結算會員辦理事項承受結算會員辦理事項,準用第六點承受結算會員辦理事項所列相關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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