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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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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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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條
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第一百八十七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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