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17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第5點、第12點、第16點、第25點及第7點附件一、第20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指定會計師專案檢查作業要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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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執行檢查工作,應提出檢查報告;其檢查報告包括總結意見及相關附件,總結意見應包括下列各款:(釋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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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告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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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檢查人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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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查期間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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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師檢查工作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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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師之檢查結果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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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告使用範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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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計師之姓名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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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日期。檢查報告之日期,為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但在外勤工作完成之日以後,若遇有重大期後事項,應於檢查報告內揭露者,會計師得載明雙重日期,增註期後事項之日為檢查報告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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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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