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左列事項:
    1. 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間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2. 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3. 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五日以內。
  2. 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