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中止。
-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
-
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法院得由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但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