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債存根簿,應將所有債券依次編號,並載明左列事項:
    1. 一、公司債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
    2. 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第十二款受託人之名稱,第十五款、第十六款之發行擔保及保證,及第十八款之轉換事項。
    3. 三、公司債發行之年、月、日。
    4. 四、各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之年、月、日。
  2. 無記名債券,應以載明無記名字樣,替代前項第一款之記載。
  3. 公司負責人於公司債存根簿內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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