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69619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421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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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通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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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中心接獲證券經紀商之違約申報,即依其申報內容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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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當日違約申報資料,並至遲於上午十二時前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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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前一營業日違約申報資料,並即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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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中心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相關違約資訊供其風險管理控管,並納入前項第一款違約通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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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體證券經紀商同種類有價證券買進、賣出違約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櫃檯買賣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違約金額與其加掛其他幣別之受益憑證經換算為新臺幣之違約金額合計後達上開標準者,亦同。前揭外幣與新臺幣之換算,以申報當日本中心公告匯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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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經代理人下單發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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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項違約申報如發生客戶權益損失或有其他糾紛,應由申報違約之證券經紀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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