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
一、公司名稱。
-
二、所營事業。
-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
五、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
六、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
七、董事人數及姓名;置有董事長者,其姓名。
-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
九、公司為公告之方法。
-
十、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