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五字第1120004782A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之1,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888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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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上市(櫃)案件採過額配售者,為執行穩定掛牌後價格之操作(以下簡稱穩定價格操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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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承銷商應委託其他證券商開立專戶,用以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該專戶名義應為「○○證券公司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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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協辦承銷商應於普通股票初次上市(櫃)買賣日至少三個營業日以前,由主辦承銷商彙總向證交所(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會申報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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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辦承銷商之「○○證券公司執行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以下簡稱「穩定操作專戶」)名義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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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協辦承銷商之自營商帳戶及「承銷商取得有價證券出售專戶」名義及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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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初次上市(櫃)股票名稱及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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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實際過額配售數量及所得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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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執行穩定價格操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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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銷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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