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
  2. 執行業務之股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營業之行為。
  3. 執行業務之股東違反前項規定時,其他股東得以過半數之決議,將其為自己或他人所為行為之所得,作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