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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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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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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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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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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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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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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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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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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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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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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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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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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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