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無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1. 一、公司名稱。
    2. 二、所營事業。
    3. 三、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
    4. 四、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
    5. 五、各股東有以現金以外財產為出資者,其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6. 六、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
    7. 七、本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8. 八、定有代表公司之股東者,其姓名。
    9. 九、定有執行業務之股東者,其姓名。
    10. 十、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11. 十一、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2. 代表公司之股東,不備置前項章程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章程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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