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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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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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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被推為執行業務股東或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被推或當選。
前兩項之代表,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對於第一、第二兩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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