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0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前條之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
一、檢視申報書附件及副本抄送單位收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
二、檢視申報書件有關會計師之案件檢查表、律師法律意見書及檢查表或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等是否涉有重大異常情事。
-
-
本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
-
外國發行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有外募發準則所定得退回其案件之情形,本公司得退回其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