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本國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170309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附表一至附表四,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本國發行人及外國發行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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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一至附表二,外國發行人為附表三及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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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之各項申報書於本國發行人為附表五至附表九,外國發行人為附表十至附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