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司因擴充生產設備而增加固定資產,其所需資金,不得以短期債款支應。
  2. 短期債款之期限,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之規定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並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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