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19號函修正公布第12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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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作業委外,主管機關、同業公會或其委託適當機構或人員對作業委外事項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其費用由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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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