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19號函修正公布第12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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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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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涉及受益人或客戶資料者,應於契約簽訂時訂定告知受益人或客戶之條款;其未訂有告知條款者,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通知受益人或客戶委外事項,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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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或客戶資料提供之條件範圍及其移轉之程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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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受委託機構使用、處理、控管前款受益人或客戶資料之監督方法及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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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訂定受益人或客戶糾紛處理程序及時限,並設置協調處理單位,受理受益人或客戶之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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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保障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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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投顧事業作業委外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受益人或客戶權益受損,仍應對受益人或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