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19號函修正公布第12點)

所有條文

  1. 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應建置監督受委託機構之機制,並應執行之事項如下:
    1. (一)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2.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受益人或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事會。
    3. (三)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
      1. 1、受委託機構之評選程序。
      2. 2、受委託機構之選任標準,應對於受委任業務具備專業能力,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3. 3、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作業及風險管理之評估標準。
      4. 4、其他主管機關所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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