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19號函修正公布第12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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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委外事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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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投顧事業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十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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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點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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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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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與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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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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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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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投信事業投顧事業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