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4219號函修正公布第12點)

所有條文

  1. 投信事業投顧事業對於涉及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受益人或客戶資料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1.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儲存,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2.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3.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海外投資業務、外匯兌換交易業務、匯率避險管理業務。
    4.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包括基金資產評價、資產價值計算、會計處理等。
    5. (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後台帳務處理作業,包括資產評價、資產價值計算、會計處理等。
    6. (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國外,委託事業所屬集團企業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務。
    7. (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申購、買回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指示作業。
    8.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國外股票,委託事業所屬集團企業行使投票表決權、委託專業機構提供股東會議案分析及輔助投票服務。
    9. (九)投信事業處理受益憑證事務依法得委外辦理事項。
    10. (十)其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2. 投信事業投顧事業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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