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第五點第一項及第十二點第一項所列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證券商,先送臺灣證券交易所;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先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均未訂立者,先送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