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第五點第一項及第十二點第一項所列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事項,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證券商,先送臺灣證券交易所;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先送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均未訂立者,先送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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