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規定證券商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有關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其內容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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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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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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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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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確保證券商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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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之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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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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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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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