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第四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專責單位應執行之事項如下:
    1. (一)依第四點規定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控管委外事項。
    2. (二)就委外事項涉及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之監督,並定期評估檢討將結果呈報董事會或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之總公司授權人員,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亦應儘速通報主管機關、中央銀行、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
    3. (三)督導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4. (四)訂定並執行遴選受委託機構之作業辦法,且應注意委外事項係受委託機構合法得辦理之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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