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7500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第7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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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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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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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公司:指五人以上、二十一人以下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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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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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七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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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