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53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8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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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事項之委外,應檢具下列書件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審查後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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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點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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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得由經總公司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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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與客戶影響之評估情形、對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及委外風險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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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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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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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得委外之作業項目後,其他證券商得逕依委外內部作業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