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費繳納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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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常年會費繳納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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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兼營期貨經紀業務或經營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者:每月按成交口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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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國外期貨複委託業務者每口新臺幣0.5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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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國外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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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2元(單邊),但經由期貨交易輔助人成交之國內期貨經紀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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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貨交易輔助人經營國內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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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國外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每口新臺幣0.5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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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營國內期貨結算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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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每月按成交口數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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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國外期貨自營業務者每口新臺幣1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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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營國內期貨自營業務者每口新臺幣2元(單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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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全年收費新臺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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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期貨經理業務、槓桿交易業務者:全年收費新臺幣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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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期貨信託業務者:依每月期貨信託基金經理費收入之千分之五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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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費用之收取,其減收或停收,授權理事會視本會年度預算收支情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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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類常年會費屬於全年計收者,於每年元月15日前一次繳納;屬於按月計收者於次二月之15日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