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費繳納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5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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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類常年會費於每年元月15日前一次繳付,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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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營期貨經紀業務者:新臺幣(以下同)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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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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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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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營期貨自營業務者: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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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營期貨顧問業務者: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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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營期貨經理業務者: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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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兼營期貨經理業務者: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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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營期貨信託業務者: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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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兼營期貨信託業務者: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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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營槓桿交易業務者: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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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會員所繳納之常年會費,每年最高以33,6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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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入會者,依上述標準按當年度入會期間之月數比率,併同入會費一次繳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