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通路報酬支付暨銷售行為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20052741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4967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6條 禁止收受或提供不當報酬及收受饋贈或款待之規範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總代理人及其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收受或提供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銷售機構及其人員不當之金錢、饋贈、招待或其他利益,而影響其專業判斷能力與客觀執行職務。
  2. 前項人員為進行基金銷售之一般業務拜訪,得依其公司內部之管理,收受或提供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之款待或禮品。
  3. 前項每人每次自同一公司收受之款待價值以單價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單一公司每次提供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每人每年自同一公司收受之禮品價值以新臺幣三千元者為限;單一公司每年提供同一公司之同一對象以新臺幣三千元者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