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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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委託人交付信託財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信託業於受託管理、處分原有價證券後再行投資其他有價證券期間,是否違反全權委託管理辦理第17條第1項投資比例分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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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之投資分散比率限制,係規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行為。客戶所交付之委託投資資產全數為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並非信託業者之投資行為所致,尚與上開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