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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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委託管理辦法規定,新增投資或交易標的須訂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是否需報本會或同業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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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因法令變更致增加得投資或交易範圍,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增訂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提經董事會通過。」之規定,無須報本會及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