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所有條文

  1.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是否得涉及大陸地區?
  2. 說明:
    1. (一)依本會102年4月3日金管證投字第10200008141號令,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惟若涉及與大陸地區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尚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向本會申請核准。
    2.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投資於經本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投資大陸地區之比例仍應符合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比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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