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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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商可否接受客戶本身經管之信託財產,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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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信託業以其經管之信託財產,以信託方式再全權委託予投信投顧業者或證券商,涉及複信託行為,非信託法所允許(法務部90.11.26(90)法律字第000727號函)。故投信投顧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客戶信託財產為其本身經管之信託財產。投信投顧業者或證券商仍應以委任方式運用信託業經管之信託資產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