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12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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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投信投顧事業須依實收資本額提存不等之營業保證金、第13條第1項規定投顧事業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20倍,前揭規定於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應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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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信託業以委任方式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時,上開條文之「實收資本額」及「淨值」,係以指撥營運資金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