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0262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16點;增訂第2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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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經營業務涉及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者,應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上開1千萬元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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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無論係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均係按帳戶別及該帳戶得投資於有價證券之金額(包括最初委託及增加委託投資之金額,而非所投資有價證券之市值)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