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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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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
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
一、場外沖銷。
二、交叉交易。
三、擅為交易相對人。
四、配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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