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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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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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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違反本法或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為下列之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命令為停止六個月以內全部或一部之營業。
四、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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