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70條之1、第11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程序如下:
    1. 一、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二日內公告其內容。
    2. 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