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稅條例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5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11條、第16條;增訂第2條之3條文,除第2條之3、第3條外,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所有條文

  1. 告發或檢舉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有不為代徵、短徵、漏徵、或證券買賣人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行為逃稅情事,經查明屬實者,稽徵機關應以罰鍰百分之二十,獎給舉發人,並為舉發人絕對保守秘密。
  2. 公務人員為舉發人及參與逃稅行為之舉發人,均不適用本條獎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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