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5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3831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第11條、第16條;增訂第2條之3條文,除第2條之3、第3條外,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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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公司於分派盈餘時,對於無記名股東,應先行公告通知辦理登記,並將無記名股東之姓名、地址、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分派盈餘數額等,列具清單,報告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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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公司於證券持有人辦理分派盈餘登記或申請為轉讓登記時,應檢視上手證券交易稅完稅憑證,如發現未納證券交易稅者,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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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公司不為報告者,應負賠繳稅款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