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5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0717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427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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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以媒體申報資料之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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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商基本資料應於開業或異動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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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開業後三個營業日內申報;持有股份變動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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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務資料屬按日或不定期申報者,應於應申報日下午七時三十分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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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務資料屬按月申報者,應於每月七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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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財務報告屬於上半年度者,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二個月之十五日至月底止申報。屬於全年度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三個月內申報。但公開發行股票之期貨商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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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資料應按本公司期貨商錯帳及更正帳號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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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託人違約申報資料應按本公司期貨商申報委託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申報期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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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業務資料屬按月申報者,應於每月七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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