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0556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68174號函同意照辦)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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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查核程序係一般性之原則規定,各證券承銷商得依個案實際需要,酌予增加評估查核程序,以落實證券承銷商之輔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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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查核程序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公司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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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評估外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應以合併財務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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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查核程序所蒐集之有關單據資料,應依序編號及交互索引以利查考,查核完畢後應將所有資料及有關附件彙總成冊,編立檔案作為工作底稿,其作成準用審計準則230號「查核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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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人員於輔導期間與被輔導公司主管晤談之名單、晤談內容及建議事項等,應於輔導工作底稿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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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底稿為證券承銷商撰寫評估報告之依據,本公司將依有關工作底稿抽查規定予以抽核。